原告王**诉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2565元、评估费4000元,合计106565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5日11时05分许,王**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新滴水商店旁道路由北二环往五爱村方向行驶至新滴水商店地段,遇戴拥军驾驶湘k******号轻型货车相向行驶至事发地段相碰,...(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