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茱萸山街道办辩称,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由杭州伍易公司提供的,文本格式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定金后合同生效,杭州伍易公司未经提示义务造成损失,具有明显过错1.涉案合同中既然约定了定金条款,并且合同第八条第九款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即使合同中未明确定金数额和支付方*,贾汪茱萸山街道办也有理由认为,合同只有在贾汪茱萸山街道办支付了定金后才生效,才具有约束力杭州伍易公司主张应视为双方未就合同进行约定,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或者履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况且杭州伍易公司是合同文本的提供方,在合同约定了支付定金合同才生效的情况下,定金数额不明,杭州伍易公司显然有义务进行提示或者与贾汪茱萸山街道办进行协商2.依据合同第八条第九款的约定,贾汪茱萸山街道办在没有支付定金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合同并未生效贾汪茱萸山街道办也没有向杭州伍易公司提供任何设计基础资料及文*,此时双方未产生实际损失,杭州伍易公司却不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更没有依据合同的约定,从贾汪茱萸山街道办处获得基础资料及文*,而是未经贾汪茱萸山街道办同意,擅自从第三人处获取资料进行设计,实际造成和扩大损失,设计方案也未被贾汪茱萸山街道办采用杭州伍易公司的行为显然具有过错,导致自身产生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其自先承担二、贾汪茱萸山街道办不存在延迟支付款项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九款的...(本文书还有5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