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农村****************(以下简称农商行白坭支行)与被告刘*、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白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白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07614.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8日的利息1126.83元、罚息0元、复利0元,从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157个基点计算利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刘**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钟**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道××号××社区××座××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本文书还有3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