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星海********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第三人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受上诉人的劳动管理,从*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事实认定,被上诉人自述2009年10月至2013年末在东港商务区做统计工作期间接受蔡勇、赵*华等人的直接管理,2014年至2019年2月在523场地收石料是受上诉人副总李爱军管理,之后看护场地是受赵*华的管理;200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