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6000元,并从2018年12月24日起按照每月100元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蔬菜,到2018年12月24日时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6000元,被告张己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6000元,利息按每月100元计算,定于2019年12月30日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时至今仍未偿还。
张**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张**向李**购买货物并尚欠李**货款26000元有李**举示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张**应当按照...(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