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是因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城民提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取得的,调解书载明“刘*英将李*福名下的位于洮南市安定镇新光村王*屯六间砖瓦房180平方米所有权给付刘**,刘*英将李*福承包的位于王*屯西碱洼子43...(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