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金********(以下或简称金禹公司)与被告高州市鉴***********(以下或简称鉴江水电公司)、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高州市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690363元并支付违约金58685元(以69036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5日起算,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的标准,即相当于月利率0.48%,计算至支付全部混凝土货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58685元);2.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前期律师费用150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其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690363元并支付违约金150222元(以69036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算,按照同时段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即相当于月利率1.28%,计算至支付全部混凝土货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022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黎**挂靠被告鉴江水电公司承包广州市番禺区南浦岛桔树涌桂塘加油站段河涌改造工程施工,以被告鉴江水电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混凝土。约定供货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浦岛桔树涌,供货期间为2019年7月8日起至工程完工止。2020年6月4日,与被告黎**结算混凝土货款为1038363元,扣减已付金*,尚欠货款690363元。因经多次催告未支付,故原告提...(本文书还有6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