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张**、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7882.71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变更为123665.11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本次事故的涉案车辆湘ce8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不计责任免赔;在核对车辆驾驶员张**有合格的驾驶证件、车辆行驶证件合法有效,事故发生时车辆按照法律规定年检合...(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