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新疆和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3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唐**与被告新疆和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自愿解除;二、被告新疆和谐**************退还原告唐**首付房款6,498.48元、代办费570元、利息856.26元、违约金2,682.49元,合计10,607.23元;被告新疆和谐**************向原告唐**支付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31日原告已偿还的银行按揭款本息91,535.6元、利息损失2,654.53元;以上合计104,797.36元,该款由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84,797.36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付*;原告需继续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至2025年4月30日,该款由被告新疆和谐**************于20...(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