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二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建筑材料(设备)物资购销合同》,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二建供应了材料,并按照约定向某某二建开具了980973.42元的发票,某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双方供货总额995095.86元,减去某某二建支付的694861.26元,实际下欠300234.6元,并不是129494.60元,原审法...(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