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某乙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人某乙公司少承担41132元的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按照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予以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系认定事实不清。经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某某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作出了鲁兵车鉴评字(2024)第d3-****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结论认定“鲁hb****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前实际价值为95820元,残值为20000元”,故案涉标的的实际损失应为出险前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即75820元。上述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合法,鉴定人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所做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部分采信残值为20000元的鉴定意见,却对事...(本文书还有4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