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赛壹*******(以下简称赛壹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万*********(以下简称万民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邹**,被告万民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赛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退还租赁保证金4万元、水电保证金1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及固定资产损失524103.34元、运营管理损失14870.26元、预期利润损失33094.01元、公证费损失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2021年3月1日,被告作为次转租方,与产权人、转租方共同向原告出具《证明》,承诺广州市白云区石沙公路**号铺具有商业用途,具备合法使用、出租的条件。2021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原告向被告承租案涉商铺,租赁面积为7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2、原告向被告支付租赁保证金40000元、水电保证金10000元;3、被告承诺案涉商铺的所有范围均为商业用途,可用作便利店之用途;4、由于案涉商铺的产权或出租权存在或发生瑕疵或权属纠纷,致使原告极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案涉商铺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应返还保证金并赔偿原告所有损失;5、在租赁期间,原告对于案涉商铺的使用权应得到无...(本文书还有5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