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潘*驾驶xxx号车在深圳市宝安区广深沿江高速上行福海收费站出口匝道(近66公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车头左侧与同车道前方由原告驾驶的xxx号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潘*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被告平安某宜春支公司的短信将涉案车辆送至指定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经定损,涉案车辆已进行维修,被告平安某宜春支公司已支付维修费19805元。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维修后涉案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且该车辆左侧有明显划伤,根据原告提交的接车检查单,在该检查单“客户描述及预估维修项目”处手写有“检查打方向有异响,检...(本文书还有1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