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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王*、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冀10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4
  •  
  • 【案例概要】

    原告康*诉被告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被告某某财险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109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82556元、护理费10202元、误工费20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14.2元、营养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800元,共计141267.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1日17时57分许,原告康*骑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郭某芹)沿廊坊市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金源道交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王*驾驶冀r4××**号小客车发生碰撞,致康*、郭某芹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本文书还有216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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