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吴**、张**、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及被告吴**、张**、张**共同委托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归还被继承人张**借款本金461450元及其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为1.5%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扣除已付利息70000元);2、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原告第一次诉讼费4300元;3、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被告吴**之夫、被告张**、张**之父为创办“子长县新红加油站”向原告借款670000元整,约定利息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签字、捺印确认借款事实。2019年8月6日之前归还本息500000元,其中利...(本文书还有3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