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窦**、第三人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返还位于长山村东北部开荒地,(西至郭波,东至刘*,南至外村,北至道)的1.8公顷土地经营承包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抵债合同违法、无效;3.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保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长山村的村民,2003年前原告响应国家号召,在长山村上述位置开荒1.8公顷。原告向被告民间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三分。合计欠被告5800元。2003年被告逼债,原告没有能力还钱。被告要求以上述土地抵债...(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