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榕***********(以下简称福建榕圣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榕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中建一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榕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对方支付拖欠的货款12532196.92元2.判决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96285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2年1月9日计算至足额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8日为986656元),以上暂计为13518852.92元;3.判决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对方就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向我方采购盾构管片,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了《盾构管片采购供货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对方向我方采购数量为2750环盾构管片,含税单价为11342.09...(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