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男,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再审申请人集贤县福利镇某某利村民委员会(下称某某利村)因与被申请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4)黑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利村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应认定双方协议无效,驳回王**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于2023年2月18日签订的《调解书》系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