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周*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105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损失以11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25年1月1日起计至算实际付清款项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80500元的硬脂酸1801,品牌为绿宝。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4年3月8...(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