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2年3月29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代偿款46091.72元、保费2948.40元及自2016年2月14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向案外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保险费为每月842.34元,分36期,合计30324.24元;保险...(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