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上诉人喻*、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岳**、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赵*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赵*持有某某公司*33%股权,应缴纳人民币165万元(以下币种同)的出资款,赵*实际缴纳了1,763,513.35元,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不应对某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赵*实际缴纳的...(本文书还有1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