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3)鄂0105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英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湖北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余**,被告人李**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的印章及余**个人银行卡由被告人李**管理。武汉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姚某明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占股90%,某某公司实际控股人,全面负责该公司工作。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经...(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