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城阳区杰*******(以下简称杰传天籁音乐厅)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君立************(以下简称君立视讯公司)侵害著作权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传天籁音乐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君立视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君立视讯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君立视讯公司出版的专辑,权属信息为了诉讼经过多次篡改,属于权属不清,不能作为唯一证据认定其具有涉案歌曲相应著作权。2.君立视讯公司主观上不为促进作品传播,其获取作品的目的即为“大规模诉讼获利”,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更是对集体管理制度的恶意侵害,不应得到司法支持。3.卡拉ok经营者按国家版权局的公告标准缴纳版权许可费,已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无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费用中已经预留了非会员权利人的费用,涉案作品真正的著作权人也无实际经济损失。集体管理组织的分配原则中也明确包括了非会员作品,收取的版权费中在分配时有6%对非会员作品予以保留,并至少保留两年;涉案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完全可以向集管组织申领相应的版权费,不能因为其拒绝向集体管理组织领取,从而认定产生了实际损失。5.即使认定杰传天籁音乐厅侵权,每首歌...(本文书还有5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