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东市乐************(以下简称:华都物业)与被告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都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被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都物业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457300元(2022年7月1日-2023年12月1日共17个月),滞纳金155482元,合计6127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业铺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海东市乐都区新乐大街**号安泰华都大厦**层租赁于被告,面积以测绘部门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现经原...(本文书还有1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