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伍**、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区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向伍**赔付保险金70800元诉讼中,伍**明确请求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赔付保险金70800元属于医疗费用事实和理由:伍**投保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20年4月9日,保险期间为终身,被保险人伍**,保险金额为18000元同日,伍**在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050000元的“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伍**续保二次,保险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自2022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2021年4月,伍**经台山市人民医院确诊右侧乳腺癌,并于2021年5月12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在台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实际支付医疗费70800元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辩称,一、伍**在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了...(本文书还有5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