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男,198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再审申请人徐**、杨**因与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以下简称中联融资公司)、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杨**并作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申请人中联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申请人张*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徐**、杨**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三)、(六)、(八)、(九)、(十)项规定,请求立案再审。理由:1、徐**、杨**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是张*与中联公司洽谈后通知徐**、杨**签订合同,且中联公司并未将塔式起重机交给徐**、杨**,张*是塔式起重机实际使...(本文书还有3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