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湖北省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某某保险湖北省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保险湖北省某某公司向许*支付医疗保险金18524.03元,并赔偿未及时核定保险事故给许*造成的利息损失17.99元,自2024年10月15日暂计至2024年11月7日,要求以18524.0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合计18563.13元;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某保险湖北省某某公司向许*支付保险金24457.57元,某某保险湖北省某某公司向许*支付未及时核定保险事故给许*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51.57元(要求以核定损失24457.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5日暂计至2024年...(本文书还有3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