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证金违约金50000元及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以19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原在册户口迁出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2日为178585元,共计22858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号楼**层**单元***号房屋,面积67.2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910000元,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合同第十条确认该房屋有户籍登记,并约定:“被告在办理产权转移登...(本文书还有2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