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辩称,对反诉请求不予认可,某甲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已申请鉴定,确定具体的土方工程款金额,另外,某乙公司不可能在某甲公司未施工的情况下多付工程款,发票税率应视为某乙公司认可,该诉求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某乙公司承包某某公司白鹭金岸三期北区别墅8-1-19、67-72建筑安装工程后,将土方工程分包给某甲公司2017年9月15日,某甲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2月2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补签《白鹭金岸项目土方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三期北区别墅项目工程所需的主体工程(基础)的土方开挖及主体工程完成后的土方回填;合同单价为三期别墅区内转土方12元/立方,回填土方10元/立方;机械分类价格为大型挖掘机300元/小时,中型挖掘机240元/小时,小型挖掘机150元/小时,大型装载机220元/小时;开挖土方依照工程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和高程,...(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