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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宁0205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倪**酒后与被害人王*放因琐事发生争执,互相推搡之间倪**朝王*放头部打了几拳,并踢了王*放几脚,王*放受伤后报警。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王*放额部见长约2cm三角形裂伤,上唇黏膜见1cm伤口,创缘不齐,深至骨膜,活动性出血,伤口污染一般,组织肿胀;鼻损伤、耳损伤;双侧鼻骨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并少量积气、左侧上颌窦炎症、双侧下鼻甲肥大。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放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前额裂创、上唇粘膜裂创愈合痕及右耳廓北侧裂创愈合痕均评定为轻微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王*放的经济损失,但因王*放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书面告知和释明,被害人王*放表示就本案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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