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实部分。
1.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9月1日8时03分许。
2.事发地点:苏州市吴*区长虹北路迎宾路口。
3.事发经过:裴**驾驶皖c×××**重型普通货车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路口时,与凌**骑电动自行车后载金某在长虹路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时相擦,发生事故,致凌**倒地受伤。事发时,裴**不知情,驾车离开。
4.责任认定: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金某无事故责任。
5.鉴定意见:苏州永鼎医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受凌**委托,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人数进行鉴定,并于2021年11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凌**此次交通事故致胸椎骨折行手术治疗评为十级伤残;本次鉴定建议凌**伤后90日考虑予营养支持及一人护理为宜;其误工时限掌握在伤后180日较为适宜。
6.车辆所有权及投保情况:被告裴**驾驶的皖c×××**重型普...(本文书还有2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