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诉被上诉人洮南市自****、一审第三人洮南市x*******(以下简称xx公司)、洮南市x*****(以下简称xx甲公司)、李*、双**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吉7104行初****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2月11日,第三人李*、双**与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洮房征协字2011年第xx号),李*、双**房屋被征收,洮南市人民政府将李*、双**安置位于洮南市龙兴华城**号楼**单元**室。2023年6月5日,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15号《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龙***小区回迁群众房照办理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指出2017年市政府已决定将龙***小区回迁群众房屋参照无籍房处理,但因开发商经济债务纠***小区内的部分楼房被多地法院进行查封,导致回迁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会议决定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回迁群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回迁群众名单,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档案灭籍手续和备案登记手续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布房屋声明作废公告***小区楼房落户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等工作。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回迁户型明细表显示龙兴华城**号楼**单元**室,面积为69.78平方米的房屋为李*、双**。2023年6月6日洮南市自****作出《关于龙兴华城**号楼回迁用户无籍房不动产权申报确认公告00xx号》,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回迁楼房信息包括本案第三人李*、双**。2023年6月27日于**、梁**等24个单位和个人向洮南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2023年7月11日洮南市自****为xx公司办理了吉(2023)洮南市不动产权第00...(本文书还有6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