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湖南某某公司)、罗*、陈*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徐工*********(以下简称徐工某某某公司)、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湖南某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3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暨湖南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与湖南某某公司、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徐工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湖南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南某某公司、罗*、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2、本案一、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不清表现在:
1、徐工某某某公司在某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取得债权转让的依据不足,并且存在严重虚假。根据徐工某某某公司提供的2018年4月4日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权益购买协议》第一条:1.1乙方即徐工某某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的权益购买价款。但是一审中上诉人要求其提供购买全部权益价款的转账凭证,徐工某某某公司却无法提供。上诉人认为,徐工某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的这份协议明显虚假协议。理由是,在此之前,即2017年7月2日,湖南某某公司已经将案涉车辆5台中的4台交付给了湖南某某公司,而徐工某某某公司已经从湖南某某公司收回了上述4台车辆。收回的车辆肯定要冲抵湖南某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租金。但是徐工某某某公司与湖南某某公司不提供双方之间的收车协议。上诉人提供了与湖南某某公司之间的收车抵债协议,徐工某某某公司又不认可。上诉人认为《权益购买协议》发生...(本文书还有7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