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女********(以下简称女企业家促进会)因与被上诉人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女企业家促进会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女企业家促进会无须向潘**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139.99元;2.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女企业家促进会无须向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潘**作为行政主管人员故意不与自己签订,且潘**并未因未签劳动合同产生任何损失,女企业家促进会也未因此获益,原判对于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的事实认定不清。1.原判认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当,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一个具体的岗位和人员负责处理跟进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在潘**入职前,女企业家促进会的员工均已签订劳动合同。女企业家促进会提交了充足证据证明潘**入职后兼任了人力资源岗位工作,负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潘**未完成此项工作,导致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原审法院仅因潘**对女企业家促进会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便不予采信,但女企业...(本文书还有5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