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刘**、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淄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保险淄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1日14时56分许,刘**驾驶鲁c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省道120由西向东行驶至222km+884m处时,与孟**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掉头的昌dk2020号电动三轮左侧相撞,造成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某某保险淄博公司辩称,鲁c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公司投保强险,事...(本文书还有3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