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为与被告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应**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应**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13980元;2.判令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第一,原告主张的涉案车辆×××号车的维修费金额过高,其认为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显示×××号车的右后车门无更换记录,而且因为维修公司未保存换下的配件,导致无法鉴定是否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形;第二,其对涉案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异议,...(本文书还有4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