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沃移动******诉被告佛山蒂伦********(下称蒂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通知周**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蒂伦公司、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蒂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在本案主张的赔偿金仅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立案之日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告将另案起诉);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开支1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样品购买费、差旅费);上述第2、3项费用合计11万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诉讼中,原告明*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为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致...(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