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邦公司辩称,一、若原告左图公司坚持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则左图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第994页,“产品责任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之下的第二级案由,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可见,产品责任纠纷的当事人有且只有: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被侵权人。而被侵权人具体又可分为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以及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但两者的本质都是直接、实际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有上述危险的主体。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即使答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仅能向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本人、其被扶养人或近亲属履行赔偿义务,而非本案的原告。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暂仅能证明死者刘*及伤者高磊才是直接因案涉电瓶短路引发的火灾直接、实际遭受人身损害。换言之,只有死者刘*的被扶养人以及近亲属,以及伤者高磊本人才是法定的“赔偿权利人”,才能以被侵权人的主体身份向答辩人主张产品责任。左图公司意图取代刘*、高磊的被侵权人主体地位,直接对答辩人提起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5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