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博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财保博山公司赔偿邓**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209504.44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某财保博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邓**曾以毕某某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和车辆投保情况。
1.事故经过:2022年11月1日9时40分许,毕某某驾驶鲁c×××**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老g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阜***小...(本文书还有2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