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魏**、魏**、缪**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衣物损共计110,3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于...(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