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与被告信泰人寿********(以下简称“信泰保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
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补充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订《长安宁-天津大田供应链应收债权买入返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以9亿元信托本金,委托长安信托收购“标的应收债权”,即天津大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田”)对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田投资”)享有的12.32亿元应收账款,信托期限内天津大田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溢价回购标的应收债权。信托期限为36个月。上述协议签订后,为了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与原告签订...(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