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吴**价值4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担保人周*记(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92××××××××)提供了其名下粤q×××××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本文书还有4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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