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与被告韦*、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韦*、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6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6日,被告韦*以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期1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当时吕**和韦*为夫妻关系。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250000元借给被告韦*、吕**,当日已从农业银行原告户头转账至被告韦*账户。同日原告、被告韦*、吕**签订《借款协议书》,两被告还出具了一张借条。2013年3月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