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市吉******(反诉被告)诉被告广西百色********(反诉原告)、韦**(反诉原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广西百色********(反诉原告)、韦**(反诉原告)于2023年1月9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于2023年2月9日对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珠海市吉******(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广西百色********(反诉原告)的投资者韦**(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市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珠海市吉******与被告广西百色********签订的《矿山机械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已解除;2.判决被告广西百色********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给原告珠海市吉******;3.判决被告广西百色********返还货款15万元给原告珠海市吉******;4.判决被告广西百色********向原告珠海市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上述定金及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4日为117883.32元);5.判决被告韦**对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广西百色********签订《矿山机械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石场破碎设备一套,约定包干总价为208万元及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广西百色********因资金周*困难,多次向原告提出要求预付部分货款,原告遂于2019年11月13日预付货款10万元、于2020年1月22日预付5万元给被告广西百色********。然而,被告广西百色********收到原告的定金及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下,一直都没有依约生产、加工原告所定的设备,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告广西百...(本文书还有8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