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769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0894.72元(以15769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5日为20894.7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1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请一的本金金额为146170.86元,诉请二的本金以146170.86元为本金。表示因原告起诉时本金金额也就是借款合同签订的本金金额是当时根据四张信用卡欠款的账单金额统计得出的合计总额,但原告在后续...(本文书还有3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