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后,于2023年3月18日作出(2022)吉088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朱*不服该裁定书,上诉至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26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吉0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指定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78000.00元,及自2018年8月14日起某银行1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为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在原告与案外人单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978000.00元由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代为收取,后经...(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