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安装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学*(以下简称某学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于202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某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虽然合同名称是消防工程验收委托合同书,但该合同约定内容是借用我公司具有消防施工资质,以实际完成消防施工任务办理申报消防验收手续,只是负责加盖我公司印章并出具申请验收资料,将验收资料交付于某学院而已,由某学院连同总施工单位某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资料一并向消防支队某大队申请验收,我公司不是建设单位无权向消防大队申报资料,也无权向消防大队领取消防验收意见书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我公司是代办机构,认定我公司应知晓消防验收进度,完全系个人推理,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本案合同约定付款是以某学院取得第三方消防验收合格为附条件付款,一审法院认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某学院于2018年5月10日签收领取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间,事实认定错误,并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错误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某大队不是合同相对方,验收合格证不...(本文书还有6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