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台山支行”)诉被告刘**、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台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行台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k2018×号);2.判令被告刘**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501575.16元,截至2023年3月1日的利息10610.87元、罚息257.88元,合计512443.91元;3.判令被告刘**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512443.9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为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刘**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本文书还有4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