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市兴******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5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市兴******的经营者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24元,并支付以312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请金额变更为2324元,并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经营...(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