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与被告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5076.95元,支付零售利息2065.36元、分期手续费3907.09元、违约金4167.59元(以上截至2022年9月19日暂计75216.99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继续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钱**原告领用信用卡,截至2022年9月19日,被告尚欠75216.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一份,证明被告在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各项费用的计收情节及标准...(本文书还有1412字未显示)